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是多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是多久?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徵期15天或者1個月。 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納税。
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税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上、下半年兩期繳納。上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9月1日至15日。為簡化辦税手續,也可於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報繳納全年應納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如何申報?
納税人可通過上門申報和網上申報的方式在註冊地主管税務局進行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申報,房地兩税申報信息由系統內税源信息生成,納税人確認無誤後再進行申報。如納税人税源情況發生變化,由納税人註冊地主管税務局依納税人申請修改相應税源信息,經納税人確認後再進行申報。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誰?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四、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綜上所述,按照目前政策,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通常是15天,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有一次,一般是3月份和9月份。使用土地的納税人可以選擇現場申報和網上申報的方式,如果納税人使用土地面積發生改變,要及時完成變更登記,然後再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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