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申報納税期限
法律1.61W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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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限和納税地點是怎麼規定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限由各省、 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徵期15天或者1 個月。例如,北京市規定:納税人全年應當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分為兩次繳納,納税期限分別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新徵收的耕地,應當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 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新徵收的非耕地,應當自批准徵收的次月起納税。
購置新建商品房,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 使用税;購置存量房,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納税;出租、出借 房產,應當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次月起納税。
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 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納税。
納税人由於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態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 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計算應當截止到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態變化的當月月末。
城鎮土地使用税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納税人使用的土地屬於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當分 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納税。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 轄範圍以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税務局確定納税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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