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適用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
北京經濟適用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建發〔2016〕4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15〕42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定價目錄>的通知》(京發改規〔2015〕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和危改回遷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執行《關於發佈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通告》(京發改〔2005〕2662號)附件中規定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漲價。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於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6個月前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
(二)物業服務企業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調價申請;
(三)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表決,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四) 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業主共同決定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
二、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和危改回遷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執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三、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撤管。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書面告知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及有關規定處罰。
四、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和危改回遷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停止物業服務的,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提供應急服務,可以成立應急物業服務隊,或者指定、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儘快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物業管理方式。
五、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確定工作,確保社區穩定。
六、本通知中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發〔1998〕54號)文件的規定,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部門批准建設的,按照政府指導價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
危改回遷小區是指執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00〕19號)政策的危改回遷小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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