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是不可控的行為嗎
不是。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事實的一種。能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處在於它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人們有意識的自覺活動的結果。包括作為(即積極的行為)和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
其成立要件:
(1)必須是外部表現出來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是人們的心理活動;
(2)必須是人們有意識的活動。無意識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脅下的行為都不能成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具有多樣性。有單方的(如遺囑)、雙方的(如合同)、共同的(如建立社團),有有償的(如購銷)和無償的(如贈與)等形式。根據法律行為的性質可分為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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