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管轄中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有
協議管轄應當遵守雙方當事人的協議,不能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
什麼是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管轄制度上的具體體現,只要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就應當根據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關於協議管轄選擇是否必須是確定的和唯一的問題
民訴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新民訴法解釋改變了原司法解釋關於選擇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的規定。
因此,管轄協議中當事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只要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該協議管轄約定有效。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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