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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現有管轄協議

法律2.5W
法院發現有管轄協議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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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現有錯誤行政複議管轄法院的確定都有什麼

對於行政複議管轄法院的確定有以下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經過複議的行政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案件由複議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複議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説的,修訂後明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有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