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有什麼作用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厲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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