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法總則宣告失蹤的條件有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我們大家肯定都聽説過關於人口失蹤的新聞或者案例,人口失蹤是一個非常嚇人的事情,對於人口失蹤方面的規定我們是可以從我們國家頒佈的《民法典》中找到相應的規定的。人口失蹤並不是想宣告就是可以宣告的,那麼2宣告失蹤方面的條件都有什麼?
一、宣告失蹤的條件有什麼
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係的一種制度。
宣告失蹤需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處於持續下落不明的狀態。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後確切行蹤消失後沒有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
(2)下落不明必須達到一定期限。下落不明的期限應該是2年,應從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3)須由該自然人的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近親屬,二是與被申請宣告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債權人、合夥人等。這些人沒有順序限制。
(4)須經法院依法宣告。在我國,宣告失蹤的案件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蹤的法定機關。法院收到宣告失蹤的申請後,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對於宣告失蹤的條件都有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民法典是有非常詳細的説明的,對於這個問題的條件是下落不明兩年就是可以宣告失蹤的,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因為防止有人居心叵測居心不軌然後謊報案例的情況發生。所以説對於民法典我們是要多去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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