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公證的意義
合同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對合同進行法律監督的一種手段。當事人申請合同公證,應當向公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合同的原本。合同公證是國家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實行監督的法律制度。公證機關指導合同當事人依法簽訂合同,使合同真實、合法、完善,並促使簽約各方認真履行合同,預防糾紛,維護國家利益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範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明知委託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託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託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的;
(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託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託人向其行賄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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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會收費嗎
《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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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公證的意義
合同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對合同進行法律監督的一種手段。當事人申請合同公證,應當向公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合同的原本。合同公證是國家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實行監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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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撤銷公證處公證書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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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公證收費標準
公證收費(包括按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的公證收費和經營服務性公證收費)中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