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派出所不立案嗎
派出所不立案。可以找派出所調解,如調解不成,可向法院申請立案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而且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因此,司法機關接到的案件有單位和公民個人在發現犯罪案件時向司法機關的報案、有被害人的控告,還有犯罪案件的有關知情者的舉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上述報案、控告和舉報的材料,應當立即開展工作,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管轄和分工的規定,迅速進行審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然後決定是否立案。
1、如果認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應當決定立案偵查。比如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進一步開展調查、取證等偵查工作。如果認為沒有構成犯罪,不屬於犯罪案件,不當作犯罪案件處理的,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請複議,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進行一次審查,有關的司法機關應當再認真地審查一遍。
2、另外,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説明。比如,是否屬於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給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一個明確的答覆。
3、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並且根據有關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7日內,應當將説明情況書面答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可見,對於公民報案、控告後,司法機關是不能隨便不予立案的,即使不予立案,也應當説明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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