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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立原始取得制度是怎麼認定產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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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立原始取得制度是怎麼認定產權的?

一、 宅基地立原始取得制度是怎麼認定產權的?

 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權屬應為以該户為主體的家庭成員共有。原始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通過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權利人通過申請獲得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從而取得該房屋。取得的房屋在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是:共有權利人的認定問題,共有房屋因翻建、擴建引起的權屬問題,分家析產問題。

原始取得的房屋,認定房屋的權屬,就是要確定户的家庭共有權利人。在房屋建成到拆遷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員可能會另立門户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這種情況下該成員已不是該户的家庭成員,不能作為該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間該户的家庭中可能會有新的家庭成員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門户之前特別是在拆遷安置補償時,應當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擁有共有權。

二、司法解釋

《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但是,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可見,國家作為全社會的總管,可以通過強制方法取得所有權,取得所有權的這些方法,雖然具有不同的性質,得按法律的規定用於特定的場合,但其共同特徵是:都具有不顧所有權人意志的強制性,都不是按照平等、自願之民事流轉方法取得所有權,因而都屬於所有權之原始取得方法。

宅基地的建設情況決定了其原始取得的初始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後期繼承的宅基地,或者由於拆遷後分配得到的房產是不可以認定為原始取得的,相關情況也需要由宅基地的家庭成員根據協商的意見來對產權進行分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