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摹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一、臨摹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部分條件下臨摹作品享有著作權。
臨摹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情形: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該臨摹人對其臨摹作品可在合理範圍內再行使用。
二、如何保護臨摹作品的著作權
1、對沒有版權的作品的臨摹作品著作權的保護
如果臨摹對象是沒有版權保護的作品,即《著作權法》出台之前的作品或者已經超過版權保護期限的作品,由於原作品已經進入了公有領域。臨摹作者享有完全的著作權精神權利和著作權財產權利。要指出的是,臨摹作品作者的署名只能署自己的名字,而不能署原作品作者的名字,否則就構成了對公眾的欺詐。
2、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作品的臨摹作品的著作權的保護
如果臨摹作品的原作品如果尚在版權保護期內,對臨摹作品行使著作權,按照臨摹作品是否是臨摹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合理使用的結果來進行區分,即通過《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來進行認定。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是屬於合理使用,臨摹作者都可以不受限制的行使其臨摹作品的著作權精神權利,包括臨摹作品作者的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內容完整權。由於臨摹作品是臨摹者的勞動成果,因此這些著作權精神權利為臨摹作品作者所固有,與其人格緊密相連,即使是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也不應當妨礙臨摹作品作者行使這些權利。
一旦臨摹作品的作者超越了《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行使其著作權,此時對於其著作權財產性權利的行使必須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方能行使,否則,由於臨摹作品性質的特殊性,勢必會侵犯原作品作者對原作品的著作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前款規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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