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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作品保護範圍

著作權2.88W

保護範圍如下:
(一)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相當於對創業作品的署名權進行保護,不管在什麼地方刊登或者是向社會公眾公開一級展覽,美術作品的署名都是原創作者的名字,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或者是抄襲。
(二)美術作品的出版、展覽等,想要出版或者是展覽,不管是在畫欄還是在報社展覽都需要經過原創作者的同意,並且要跟原創作者取得相關的展覽權利,不能在沒有經過購買作品版權的前提下展覽,原創作者可以起訴侵權。
(三)原創作品的改編權,如果想要在原有的基礎上改編該美術作品,必須跟原創作者溝通,要改動什麼地方,改成什麼樣子,改完之後的用途,經過原創同意並且跟原創簽訂作品的版權轉讓之後便可以在允許改編的範圍內進行相應的改編,不能違背合同的內容隨意改編。
(四)美術作品的外觀權利,美術作品的抄襲可以是整個作品的外觀抄襲,可以是一大部分的抄襲,也可以是一小部分的抄襲,為作品申請外觀專利可以整個保護作品的外觀構造,任何人在沒有經過原創的同意之下,不能進行抄襲。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美術作品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