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轉發分享音樂侵犯版權嗎?
一、朋友圈轉發分享音樂侵犯版權嗎
不算是侵權。事實上,絕大多數人之所以將歌曲分享到朋友圈,並非是為了盈利,而是出於個人對作品的欣賞,發表評論或者向朋友介紹作品,此類行為雖是傳播作品,但仍可歸屬為個人欣賞範疇。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個人分享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一般認為並不會侵權。
另外,音樂平台已經取得有關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個人分享音樂平台上的音樂,得到音樂平台的允許和鼓勵,因此個人的分享行為可以理解為音樂平台傳播行為的一部分,由於取得了合法授權,並不會侵權。
二、相關拓展
音樂作品的版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很多人對於侵權有着很大的誤解,認為擅自的將別人的作品分享或者是發表出去就是屬於侵權,但是將別人的作品擅自分享只是對於別人作品的一種傳播,不能認為是侵權,但是如果用於盈利的,那麼就可能涉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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