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鑑定流程
一、提出鑑定申請:
專利侵權鑑定流程首先就是要提出申請。可以由專利權人提出,也可以由被控侵權方提出,最後經法院結合案件情況來決定。
二、確定鑑定事項:
是對整體技方案的對比,還是對某幾個技術特徵的對比。這也是專利技術鑑定中最重要、最關鍵的部分。
三、選定鑑定機構:
可以由當事人協商選定,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在列入鑑定人(機構)名冊的、符合鑑定要求的鑑定人中,隨機選擇並指定鑑定人(機構)。
四、選定鑑定人員:
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向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供鑑定專家名單,供雙方當事人選擇,以方便當事人行使申請鑑定人迴避的權利。鑑定機構在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鑑定人中組成專家小組。
如果遇有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或者説鑑定機構所提供的鑑定人全部被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鑑定機構可以向委託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做出迴避理由是否成立的決定,並最終確定鑑定人,或重新選擇鑑定機構。
五、鑑定期限:
一般的鑑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遇有法定情形時可以中止鑑定或終結鑑定。
中止鑑定:受檢人或受檢物處於不穩定狀態,影響鑑定結論的;受檢人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授受檢驗的;歷特殊檢驗需預約時間或者等待檢驗結果的;須補充鑑定材料的。
終結鑑定:無法獲取必要的鑑定材料的;被鑑定人或者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鑑定過程中撤訴或者調解結案的;其他情況使鑑定無法進行的。
六、出具鑑定書:
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鑑定人鑑定的,應當由鑑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鑑定人身份。多個鑑定人參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七、鑑定結論的採信:
鑑定結論應經在法庭審理中由雙方當事人質證,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鑑定人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經法庭許可後對鑑定人進行詢問。
未經質證的鑑定結論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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