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對於專利權如何取得?
(1)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
登記手續從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以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啟動。申請人接到這些通知書以後,應當自通知書右上方專利局加蓋的發文章日期起算,於兩個半月內辦理登記手續。期滿未辦理的,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通知書。
(2)登記啟動後對其它程序的影響
登記手續啟動以後,被通知將要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不得再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也不和再作為新的分案申請的母案。在對該申請授權通知發出後提出的,以該申請為基礎的要求本國優先聲明,專利局將按優先權聲明視為未提出處理。對以該申請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請,專利局將予以駁回。
登記手續啟動以後,申請人提出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除變更地址以外,均暫停辦理,待授權程序結束後,再行辦理。所以這些變更情況將不在專利證書上反映,但將記錄在專利登記簿上,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3)頒證日的確定
被通知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其在專利登記簿上的登記日和頒證日為同一天。按照專利局的辦事規程,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申請其頒證日按照下式確定:頒證日=授權通知發文日 3個月
(4)辦理登記手續時,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專利登記費(包括公告印刷費用)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就可以了。授權當年的年費數額,就是授權(或頒證日)所在年度的年費。但是,對發明專利申請,如果在登記手續通知書發出以前,已經繳納了授權日所在年度的維持費的,不再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可以減緩,但不能滯納。
(5)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以後的權利恢復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被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如果申請人耽誤期限是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恢復權利。
恢復權利的請求應當在接到專利局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之後兩個月內提出,同時應當補佃登記手續(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和繳納規定的恢復權利請求費。視為放棄後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與申請視為撤銷後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是相同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專利權對於擁有專利的人來説是必須要存在的,而且此權利在辦理時就一定要先申請登記,只有獲得了專利局的認可才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相關的部門,這樣才不會浪費自己時候從而更快的辦理好相關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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