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授予專利的主體有哪些
一、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設計人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專利申請人與專利權人具有相對獨立的身份,發明人或設計人是確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基本依據。也就是説,發明人、專利申請人和權利權人並沒有必然的統一性,在大多情況下是可以分開的,發明人不一定是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也不一定是發明人。《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可見,法律對於專利權人的規定是有條件且明確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而不是發明創造人;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發明的個人並不是專利權人,不享有專利權;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區分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主要是看是否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或者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具體體現為:
(1) 本職工作;
(2) 本職工作以外,單位交給的其他任務;
(3) 退休退職,調動工作後,一年內做出的,與原單位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仍然屬於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當然,“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允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約定,如果雙方有事先約定的,可以尊重當事人自己的約定。
二、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
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對同一不可分割的發明或者設計分別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判斷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的標準,一是看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是否作出了創造性的貢獻;二是看貢獻之間是否存在依存關係,是否僅是整個發明或設計的一部分,即成員的貢獻能否分離出來。專利的申請應由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一起提出,獲得專利的權利也由他們共同所有。
三、委託發明的歸屬
委託發明是基於當事人的合作關係,因此,通常當事人會簽訂書面合同,主體權利的歸屬首先由當事人協商,如果沒有協商,除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四、合作發明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專利法》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五、受讓人
專利權的合法繼受人,是指通過轉讓、受贈或繼承等方式而依法取得專利權的人。由於專利具有財產屬性,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通過合同或繼承而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屬於專利權人,當然,專利權的合法繼受人通過轉讓、受贈或繼承等方式而依法取得專利權,並不影響專利權原始主體的發明人、設計人的身份權。
(五)外國人
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外國人有權依法在我國申請專利。這裏的外國人,既包括外國自然人,也包括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巴黎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在我國有經常居所或真實營業所的外國人,享有和我國公民或單位同等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同時,我國《專利法》第18條規定: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專利申請是獲得專利權的必需程序,專利權的獲得,要由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批准並頒發證書。申請人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時候,還應該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説明書、摘要以及權利要求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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