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知識產權法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賠償主要是補償性賠償,數額的確定依據是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獲益、許可使用費等,無法舉證證明前述計算依據的情況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行使懲罰性賠償一般要求侵權惡意,侵權惡意往往會對專利權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但是懲罰性賠償並不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精神損害為前提。精神損害賠償是一項獨立賠償事由,可以與物質損失並列計為實際損失,在此實際損失的基礎上計算補償性賠償。懲罰性賠償依附於補償性賠償,在補償性賠償的基礎上加上一定數額或比例的懲罰性賠償金,就是懲罰性賠償。
二、懲罰性賠償主體有什麼功能?
懲罰性賠償是由補償性賠償部分加懲罰性賠償部分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賠償損失的功能外,還有着自己獨特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二是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
懲罰性賠償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三、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主要是什麼?
(一)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祕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三)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
關於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標準,因為知識產權包含的範圍沒辦法一概而論,不同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當中,給知識產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也都有天壤之別,但賠償標準一般都會比實際損失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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