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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註冊商標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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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搶註冊商標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惡意搶註冊商標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對惡意搶註冊商標處罰標準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惡意搶注註冊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3、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項目上。

2、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

3、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為商標。

事實上,惡意搶注註冊商標已經涉嫌侵犯他人商標權,比如他人還沒有來得及註冊,但當事人使用的商標在社會生活中已經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如果他人惡意註冊,在先使用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同時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標籤:註冊商標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