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商標惡意搶注法律責任是怎麼判刑的
關於商標搶注行為,我國法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謂"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就是指惡意搶注他人的知名商標。知名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但有一定影響的在用商標,比如老字號、老招牌,它們大多是在歷史上因經營某一種商品而出名的店鋪或個人的名稱、姓名,直接代表着其經營的商品,在未實行商標制度的時代,這些老字號、老招牌往往代表的就是那些信譽卓著、質量上乘的商品。
現在各地商家為了招攬顧客,都爭着使用老字號、老招牌作為商品商標,有的商家甚至通過搶先進行商標註冊獲得了老字號、老招牌的商標專用權,然後再以商標侵權起訴在先使用老字號、老招牌的其他同業競爭者,甚至是老字號、老招牌的真正擁有者,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惡意搶注"。
如何應對惡意搶注商標
可以提出異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1、收集對方屬於惡意搶注的證據
2、收集材料證明您品牌的影響力,倘若您品牌在當地已經家喻户曉,而註冊人與您在同一地區,那麼您的勝率是很高的
3、證明註冊人與您存在利益關係
《商標法》第六十五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惡意搶注商標是一種在商業中的不正當競爭方式,以不正當的手段以此來獲取自己的利益,侵犯他人的商標、域名及商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如果遇到惡意搶注,應當及時投訴,若投訴無果,可以請專業律師需求幫助,時刻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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