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證書上户主應該寫誰的名字?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由户主代表家庭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合同,同時確權登記家庭成員為共有人。那土地確權證上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應該寫上去呢?
1、證書上的户主應該寫誰的名字?
一般情況下是原來承包經營權的代表人或者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如果這兩種情況已經去世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可以由家庭成員共同推舉一位代表。如:之前户主是老父親,父親年邁或者生病可以由兒子作為代表簽字或確權。
2、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應該都包括誰?
共有人一般都是家庭成員,以二輪承包的實際人口為主。但是有很多朋友通過農業聯播公眾號問:外嫁女,去世老人、新生兒、户口遷移的大學生等等這些情況算不算在共有人裏面。
外嫁女,如果説在孃家有承包地或者在婆家有承包地的,都可以作為確權共有人,但是承包地和土地確權登記都不能雙方重複。如果兩方都沒有土地的,也可以一方作為共有人寫在證上。
我國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制度,對於去世老人可以直接將承包地留給家庭成員。新生兒即便是沒有分到土地,也是可以作為共有人登記在證書上的。
考慮到大學生的主要經濟來源仍然是來自於農村父母,仍作為家庭成員登記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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