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證上的“土地共有人”可以寫哪些人?
1.在上一輪土地承包中未分得土地的農民
上一輪土地承包基本在1997年完成,所以1997年前後農村出生的新生兒大多都沒有分到承包地,但是這並不妨礙他們被確認為土地的共有人。而且他們本來就沒有土地,這樣對他們有大好處。
雖然他們的户口發生了變遷,但是他們第一沒有個人的經濟收入來源,生活開支依靠父母;二來他們中的大部分也沒有分到自己的承包地,也應該被登記為土地共有人。
3.農村外嫁女
一般農村閨女外嫁之後都要發生户口的遷移,但是這並不影響她應該被登記為土地共有人,可以再婆家或孃家選擇一户進行登記,不能重複登記。
4.進城務工,但是沒有穩定工作和住所的農民
如果在城裏工作穩定了,自然不能被登記為土地共有人,像農民工朋友或者其他沒有穩定收入的農民朋友們,還是可以被確權為土地共有人的。
5.農村的退伍軍人
農村退伍軍人被登記為土地共有人時需要備註説明。
6.已經離世的老人的子女或繼承人
已經離世的老人,但是他名下的承包地依然沒有到期。所以在這一輪土地承包到期之前,離世老人的承包地可以由家人子女或者指定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
總的來説,土地共有人的登記,不僅僅是在土地確權的時候把這個家庭成員的名字登記到土地確權證上,也意味着這個人將和户主共同享有這承包地的相關權益,比如承包地被徵用的話,徵地補償款裏還應有土地共有人的一份,甚至針對承包地的補貼也應有土地共有人的一份。因此農户們還是不要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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