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政策為何執行難?
一、為什麼會造成“一户多宅”現象?
1.祖輩遺留宅基地,年久失修沒人居住但集體沒有收回的。
2.新民居或農村新規劃重新劃分宅基地,而原宅基地並沒有收回的。
3.農村家庭子女外出工作户口遷出前,在農村已經分户並申請的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為何遭遇了執行難?
1.相關法律條文的矛盾。
《土地管理法》不僅規定了農村居民要實行“一户一宅”,同時也規定了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可因買賣、出租、贈與和繼承等合法原因而獲得兩處以上宅基地使用權。實際上,通過買賣、出租獲得宅基地的情形在農村只是個別案例,當前主要獲得宅基地的方式是申請和繼承。一方面,農村宅基地申請過程中審查把關難度大;另一方面,村民繼承老宅後不願退出。這兩者都是“一户多宅”現象形成的重要原因。
2.“户”的概念無嚴格界定。
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以户為單位,但是並沒有一部法律或政策性文件明確闡述了“户”的內涵,這給基層執法造成難度。當前地方較為統一的認知是以“獨立的户口本”為考察標準,但個別村鎮幹部卻側重於觀念上“户”的認識。只要農户家中子女成年或結婚後,不論他們是否辦理了法律要求的分户手續,一般都認為該子女理應獲得一份宅基地使用權。
3.無償分配制度促使了“一户多宅”的發生。
宅基地使用權行政配置、無償使用的制度助長了宅基地規模失控和亂佔濫用耕地的現象。由於宅基地的分配具有人身屬性,使用權取得與保有均具有無償性,村民出於利益本能,力求使自己宅基地面積最大化。正是這種零成本的驅動力,導致農村宅基地超標現象異常嚴重。
4.宅基地數據庫尚未完善,信息系統不健全。
雖然目前農村宅基地登記確權已基本完成,但是宅基地信息的系統化尚不完善,個別地區還存在審批過程中無法調取查閲基礎數據的情況。加之,如果農户本人或村民不配合,也很難了解到真實情況。
5.違法成本低,執法手段少,監管難度大。
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5畝以上基本農田或者非法佔用10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實際上,一般農村建房極少會佔用10畝以上耕地的,因為無法達到處罰標準,違法成本低,讓農户有恃無恐,隨意佔用耕地現象愈加嚴重。
6.缺乏合理退出機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除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才能得到適當的補償,其他情形法律沒有做出是否或如何進行補償的明確規定。目前,鄉鎮裏宅基地回收的普遍採用無償退出機制,這一定會打擊農民退回宅基地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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