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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體所有宅基地私人所有

宅基地2.34W
土地集體所有宅基地私人所有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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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法律依據:《物權法》第5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