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離婚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一、農村宅基地離婚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宅基地離婚時不可以分割,只是雙方誰得到了房子就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户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
①再結婚的,應及時辦理户口遷移手續。只有户口遷移到婚姻締結地所在村裏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將其作為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
②家庭成員共同建房居住時應及時做出約定。由於宅基地是以户為單位申請的,因此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不能做出書面約定的,也應邀請村委會領導或相關無利害關係的親屬對房屋分配的口頭約定進行見證。
③發生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支配權,使用期間不用繳納任何費用,子女也不能繼承土地,但是宅基地上面建築物是可以繼承的,所以夫妻離婚時是不能分割土地的,只能分割土地上蓋的房屋,如果不要房屋的需要給經濟補償,具體的數額由夫妻雙方來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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