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失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與辦法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我國特有體制下賦予的權利,是同所有權利一樣存在滅失的情況的。一般情況下,一項權利的滅失對於權益所有人都是會造成一定損失的,那滅失宅基地使用權是否也是這樣呢?哪些情形會滅失宅基地使用權呢?接下來由本站小編為您一一解答。
一、滅失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
(一)在下列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此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1、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2、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並劃定後,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佔用宅基地的;
6、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二)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因此,當宅基地被滅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權也當然消失。該種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二、滅失宅基地使用權後的處理
因為失去的原因不同處理結果也就有所不同。
(一)因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權的:
1、因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劃和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這兩種情況下,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
2、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佔用宅基地的,依照情況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體情況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給以適當的補償。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並劃定後,超過一年未建房的,因為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給以補償。
4、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體情形給以補償或者重新分配。
(二)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
1、一般來説,因為自然災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權滅失的,都應該給以重新分配。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權利人應當是因此而喪失宅基地的集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不應當流轉到集體經濟組織之外,也不應當無限擴大,變相侵佔集體土地,特別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仍然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喪失基本居住條件的村民。對於多佔的宅基地的情況,要予以糾正,即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也不應當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註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所以,滅失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是存在的,也是無可避免的。但是農村朋友在宅基地使用權滅失後也無需慌張,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只要我們宅基地使用中並不存在多佔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事項,如果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權滅失都是可以得到重新分配的,這也是法律對於農村居民特殊照顧。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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