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強拆的規定是什麼?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或者是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築。
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程序應當包括以下各個方面:
1、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理決定。
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
2、向當事人發出催告書。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向當事人發出書面的《催告書》。催告書應當包括: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等內容。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經過催告,當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該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且要列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事件;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等內容。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4、公告強制拆除決定書。公告的主要目的在於使社會公眾知曉,行政機關已經依法責令當事人拆除違法建築物,但當事人拒不拆除,給當事人施加壓力迫使其自行拆除。
5、採取強制拆除措施。當事人在公告後的三個月內既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拆除的,行政機關實施拆除。
依據法律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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