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強拆傷人如何處理?
一、面對強拆傷人如何處理?
沉着冷靜面對,從容平和報警。
暴力拆遷多為突發狀況,作為當事人來説面對此情此景時心理上一定會感到憤怒和委屈,難免作出理性之外的過激行為。但遇到這種事情千萬不要衝動以暴制暴,要儘量平復自己的心態,以免對自己人身造成不必要的損害。要想到違法之事定要通過合法手段去解決,尋找專業的拆遷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違法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何必要以傷害自身為賭注。強拆現場情況複雜,背後的法律關係更是錯綜複雜。實施強拆很少政府親自出馬,常常會以開發商、社區、村委會甚至社會閒散人員具體操作的方式來實現。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員到現場指揮,事後也以各種藉口推脱的一乾二淨。
因此,對當事人來説,如果房子已經被強拆了,簡單説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財產權,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實施了這一行為,對於當事人來説,通過司法途徑都是唯一辦法,如果是個人實施了這一行為,那麼涉及到刑事犯罪,應該敦促警察立案調查,在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賠償。
二、我國對於強拆有哪些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户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遇到強拆傷人了,千萬不要硬碰硬,一定要先沉着,冷靜下來報警。非法強拆已經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一定要做出相應的賠償,如果對面還有強拆傷人的行為,那麼完全可以以故意傷害罪對對面進行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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