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是行政違法行為嗎?
一、違法強拆是行政違法行為嗎?
違法強拆是行政違法行為,強拆行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既然是行政行為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否則就是違法行為。目前,我國已經沒有了行政強拆的權利,只有司法強拆。司法強拆之前要通知被拆遷人,而且在達不成協議時應當先進行行政裁決,行政裁決以後,政府相關部門還要進行相關申請,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只有審批通過後才能實施強拆,而且就算要強拆,也要給被拆遷人留下足夠的搬遷時間,否則就是程序違法,侵害被拆遷人利益。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二、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並送達拆遷當事人;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
3、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提供週轉用房的;
4、拆遷人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
5、有要求必須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理由的。
三、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實施流程怎麼走?
1、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2、受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部門擬定實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各種準備;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
3、通知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有關證據保全;
4、準備工作就緒後,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強制拆遷時間,要求屆時到現場配合執行;
5、通知有關單位、基層組織強制拆遷時間,派員現場協助執行;
6、做好裝運、保管的各種準備;
7、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強制拆遷。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強制拆遷行為的執行,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要走合法系統的流程,司法部門的強拆權利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政府機構要強拆需要提交材料並經過肯定答覆的審批,也要與拆遷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溝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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