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為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税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徵地管理費),一併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後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3、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方國庫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制定全國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具體政策,指導市、縣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市、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徵收管理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徵收工作。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4、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薄),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章 徵收管理
1、第五條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可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2、第六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3、第七條土地出讓收入徵收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准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並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繳款通知書應當明確供應土地的面積、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以及依法分期繳納地方國庫的具體數額和時限等。
4、第八條 已經實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主要有各級財政部門、地方國庫、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管理。對於徵收,市政相應的財政部門進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有關規定任何單位、部門、地區都不能以“國有企業改制”、招商引資等各種名以進行土體出讓收入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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