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土地新政策是怎樣的?
隨着我國社會的發展,各地的徵地工作越來越頻繁,而政府徵收土地新政策就成為被徵地人員所關心的問題。國家針對徵收土地工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對於被徵地人員來説,土地如何補償,補償的項目包括哪些都與他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政府徵收土地新政策是怎樣的?
一、政府徵地補償項目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2、青苗補償標準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3、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二、政府徵收土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在我國,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所不同,各地的徵收補償標準其實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個省份或城市,也都會有所差異,各地在國家徵收土地政策的基礎上會進行一定的調整,以確保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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