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土地徵收案件時法院的注意事項
法院時常受理土地徵收方面的案件,在審理這方面案件的時候,法院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析法院在審理土地徵收案件時應該注意的事項。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補償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區分了“徵用”和“徵地”替代“徵收”。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強制性地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及個人所使用的土地、並在使用後返還或者依法給予補償的行為。
對於土地徵收糾紛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土地徵收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土地徵收的工作程序為:(1)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地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地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3)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其對擬徵地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據此,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徵地過程中沒有按照上述程序來做,將導致錯誤的徵地審批。
2、土地徵收的批准機關是否有批准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土地徵收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據此,土地徵收除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批准權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均無權批准。
3、徵收農用地是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據此,在徵收農用地時,如果沒有經有權機關批准農用地轉用而直接辦理徵地審批的,是違法的徵地審批。也就是説,農用地轉用是土地徵收的前置程序。
4、土地徵收是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
5、徵收決定是否發生效力。
6、土地徵收方案批准文件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予以公告。
7、土地徵收公告的內容是否合法。
8、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根據《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2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以上就是法院在審理土地徵收相關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因具體案件的不同法院也不一定全部依照上述內容判案,如果各位讀者還對這方面問題存有疑惑,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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