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費及規費,交到哪個部門?
現實中會被徵收土地的主體除了公民以外還包括也擁有部分土地的政府或者相關機構,這些部門的土地被徵收之後肯定也會類似於公民一樣得到相關的補償費用的,但是不同的是這些補償基本上需要交由特定的主體手中。那麼,徵地補償費及規費 交到哪個部門?
一、徵地補償費及規費 交到哪個部門?
第十六條 撥用經批准撤組轉户後收歸國有的農用地或其他國有農用地的,參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同類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其中撥用撤組轉户後收歸國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全部歸市、縣人民政府所有,撥用國營農、林、牧、漁、鹽場(含振興集團公司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三分之一歸市、縣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七條 臨時用地的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灌溉水田的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5倍給予補償,其中跨年度的按2倍給予補償。地上有青苗、附着物的按本辦法規定的青苗、附着物的具體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用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縣(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徵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補償費用發展生產或投資入股興辦企業或其他產業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 徵地補償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領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領取後30日內,將依法屬於農民個人補償費用按經批准的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支付給農民個人。
第二十條 被徵地單位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或被徵地單位在領取徵地補償費用後應當及時清理地上附着物,按期交付土地。對設置障礙,影響使用土地的,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逾期拒不履行被徵(撥)用地義務,情節嚴重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和當事人紀律處分並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縣(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被徵地單位應當做好羣眾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徵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省、市重點公益工程徵用土地,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徵地總費用包括徵地補償性費用和相關規費,由用地單位交納,徵地補償性費用和相關規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並按規定上繳和支付。徵地費用的收取、支付接受物價、財政和監察部門的監督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徵用土地的,由用地單位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預付徵地總費用的90%,徵地方案依法批准後15日內必須付清全部徵地費用。用地單位未能按規定支付徵地費用造成的後果,責任由用地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各項補償和安置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物價部門根據土地類別、經濟總量和價格指數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綜上所述,如果是除了公民以外的主體被徵收的國有土地會在此基礎上計算出合適的價格將其補償交由被徵收者,基本上政府被徵收的土地就直接交由相關的政府部門的財政收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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