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林地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佔用林地立案標準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數量標準的50%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0%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個人如何承包林地
1、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林地承包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這類土地的任何權利處分都關係到村民切身利益,因此我國明確對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討論通過後,應當及時公佈。並根據林地的具體情況,組織公開程序,讓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單位參與競爭,同時要保證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承包權。
5、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合同的簽訂意味着雙方就對某事項達成一致,雙方均應受其約束。因此,合同內容如何約定十分重要,應當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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