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
建設用地,顧名思義,就是拿來做建築,建樓房建廠房建公共建築物等的土地,取得國家同意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才有資格在這些土地上進行開建。如果沒有的話是不允許擅自開建的。那麼,建設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今天,小編收集整理了如下資料為您解答。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我國《物權法》[2]15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可見,如果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
這裏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樑、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也就是説,有了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後,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存在,也無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由於人類文明的進步、科學與建築技術的發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於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擴展,由平面而趨向立體化。在這種情況下,理論上有主張採納空間權制度,以促進並規範對空間的有效利用。所謂空間權或稱空間利用權,是指對地上或者地下空間依法進行利用,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但是,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中,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於土地的利用,並不以地面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間。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據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間的一定範圍為他人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設定次建設用地使用權。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應當能夠滿足土地的立體化與多層次利用的需要。我國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四、是他物權、用益物權、有期限物權、不完全物權、主物權、定限物權、不動產物權。
以上就是關於建設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這個問題的全部解答內容。可以很清楚的看見,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一共有四個特徵。這些特徵都是構成建設用地使用權必不可少的性質。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一下我們的本站相關網站,會有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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