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不交村集體承包費怎麼辦?
一、 長期不交村集體承包費怎麼辦?
可以由村委會或者相關單位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或者要求對方按合同繳納承包費。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其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條,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長期不交村集體的土地承包費的行為,是侵犯了村集體的利益,顯然是屬於合同違約的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和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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