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無形資產的關係如何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否算是出資
關於能否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用於出資的問題,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律師意見,並建議公司向當地農業、土地登記主管部門和工商登記機關諮詢。
對於這一法律問題,我們基於我們對《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分析如下: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作對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同時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這兩項基本條件。同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因此,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符合此處所規定的用作出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滿足的全部條件。
目前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範的主要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關於做好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08]10號)等。根據這些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即“入股”也是法律認可的一種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上述規定,建議首先了解當地工商登記機關是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理解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不可用作出資的“特許經營權”,如果當地工商登記機關是這樣理解的,則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不能用作出資。如果當地工商登記機關認可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作出資的,除了對非貨幣性出資進行審驗時應關注的一般問題以外,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確保被投資方有適當的主體資格,其經營範圍應包括農業生產。接受流轉後,相關土地應繼續用於農業生產用途。應當確保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程序得到完整、恰當履行,尤其是簽訂書面合同(其內容應具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各項要件),並報發包方同意或備案。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要求受讓的,在同等條件下應保障其優先權(或取得放棄優先權的聲明)。應當以被投資企業獲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作為該項流轉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確認的標誌,並作為審驗其出資到位情況(《公司法》規定的財產權轉移手續)的必備要件。根據《公司法》、《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等規定,對非貨幣性財產出資應進行評估,並在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其作價金額。 由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能涉及較為複雜的法律問題,建議必要時聘請律師就相關流轉程序的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
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只要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的時候符合有關法律的相關要求就可以作為出資參與公司的出資活動中去。在出資之前最好先諮詢一下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及工商登記機關,每個地區的辦理流程和需要的相關材料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因此具體的情況要看當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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