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劃分的安置地有土地使用證嗎?
在政策變化之後,土地一向是屬於國有資產,在名義上是屬於所有的人民的,所以個人在徵用時必須向國家繳納税金,並且只能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同樣的,如果是政府劃撥的,也就是問政府劃分的安置地有土地使用證嗎這個問題,一般來説,土地使用權都是有的,但是也有限制和分類,讓365律師網小編帶您瞭解相關內容。
一、土地使用證的定義
土地使用證分類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 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法不同,也就決定其權利的不同。由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則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換句話説,可以進入市場。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則不能進入市場,只有在補交了土地出讓金後方能享受同樣的權益。
二、政府劃分的安置地的土地證
國有土地上的任何房產都是可以辦理土地使用證的,但是要區分土地取得形式是‘出讓’還是‘劃撥’。如果安置前你的房產是‘私有’房屋,那為你辦理的土地證就應該是‘出讓’。否則在以‘劃撥’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建築物,大的土地證一定是有的,但是可以不辦理分户土地證;也可以辦理‘劃撥’土地證。而不辦理土地證的房屋,視為‘劃撥’的國有土地。
1、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而劃拔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
3、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這個問題並不僅僅是在問安置地,也是在問相關的房子的問題,對於劃撥的土地來説還要分清楚劃撥前土地的性質或者説房子的性質是什麼,這樣才好判斷之後房子在進行處理時,土地使用證的性質以及還需不需要土地使用證的問題,若您還有疑問,您可以諮詢365律師網日照律師為您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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