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對於土地的使用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換言之就是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農民對於土地只擁有使用權,那麼如果農民不使用土地,國家同樣可以將土地收回的,這一點是有相應的法條,很多人就想要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有哪些呢?請看下面介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指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土地法》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1、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2、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4、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從上面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權國家是可以收回的,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因此當我們獲得一塊土地的時候,一定要合理的使用,否則就可能會被國家收回,而且我們還要注意,不同類型的土地使用的年限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居住用的使用年限要比工業用地的使用年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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