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未簽訂補償協議,當事人房屋就被誤拆了!徵收方吃相太難看
不簽字,要警惕徵收方“誤拆”了。甘肅的吳先生已經中了招,“才出去一晚上,回來房子就被拆成了廢墟。真不敢相信,會有這樣的事!”這樁離奇拆遷發生在2018年12月22號的夜晚。被拆房屋是甘肅省某城區吳先生的合法住宅。
因未與徵收方達成補償協議,吳先生房屋遭遇誤拆,“吃個酒回來,房子沒了”
原來在6月的時候,當地進行棚户區改造,該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但由於拆遷補償不合理,吳先生始終未與拆遷方就拆遷補償問題達成一致,便一直未簽訂安置拆遷補償協議。
而拆遷方為了在年前完成進度,便乘吳先生一家人去參加酒席的當晚,對房屋進行了拆除。等到第二天一家人回來時才發現自己家住了幾十年的房屋變成了廢墟。全家人無處居住了。
一夜之間,全家人無處可去。吳先生不服,急忙找拆遷方維權。對方卻僅僅用一句“拆錯了”試圖打發。
吳先生不明白,如果要拆,就合法合規地拆、理直氣壯地拆,偷偷摸摸地拆算什麼?辛辛苦苦蓋起來的房子説沒就沒了,這麼大一家子人以後住哪裏。難道拆遷方一句“拆錯了”就能了事,不用承擔責任了嗎?
揭開“誤拆”的本來面目,其實就是違法強制拆遷!
其實廣大被拆遷人心裏都明白,拆遷方所謂的“誤拆”,不過是以“誤拆”之名行強拆之實,是拆遷方為了儘快完成拆遷工作而自導自演的一齣戲。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1月正式施行以後,全面取消了行政強拆,司法強拆成為唯一的合法強拆制度。但拆遷方為了推進拆遷項目,就常常“另闢蹊徑”,以“誤拆”作掩護。
在實踐中,拆遷方常常以“不好意思,拆錯啦”來敷衍了事,如此冠冕堂皇的理由如何讓人信服?試問,房屋的拆除涉及大量的私人財產,拆遷方怎麼會不明確“拆哪兒”?
為什麼偏偏是那些久談不下的房屋被拆?為什麼常常選擇深夜下手,使些調虎離山、暗度陳倉的把戲?可見,拆遷方就是故意的,這樣的誤拆就是強拆,是違法的!
“誤拆”後再來談賠償就行了?不,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故意“誤拆”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在“誤拆”的案件中,房屋徵收部門的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逾越職權、不履行或怠於履行監管職責,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管不到位及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構成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
此外,故意“誤拆”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踐中,拆遷方以“誤拆”作掩,實行先拆遷後低價賠償,使用各種手段毀壞被拆遷人的財物,已達到刑法的要求,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你的房屋面對“誤拆”風險,應該怎麼辦?
在房屋被“誤拆”之前,無法與拆遷方協商談攏時,我們應當保持防止房屋被“誤拆”的警惕性,及時對房屋進行取證,或者在房屋有被違法拆除的可能時及時尋求公安機關的保護。不能過於消極陷入僵局,給對方“誤拆”或“強拆”的機會。
如果房屋已經被“誤拆”,大家一定不要被拆遷方不小心碰倒、拆錯了等説辭干擾自己的判斷, 更不能自亂陣腳,一定要及時提起法律程序、行使程序性權利。
利用法律這一有力武器將協商談判的平台搭建得儘可能的高,讓法院或更高層級的政府來充當搭台者、居中者,這不僅能令自己獲取更為平等、法治的談判環境,也能有效限制徵收方違法行政的野心,令其脱離在其控制範圍內的談判環境。
“誤拆”也好,強拆也罷,只要是未經法定程序就拆房,必須受到懲處並承擔相應後果。大家遇到“誤拆”不要忍氣吞聲,更不要再聽信拆遷方的甜言蜜語。及時報警取證,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並要求賠償,讓拆遷方為我們的無家可歸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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