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當主動公開鄰居的補償安置結果?
【事實概要:棚户區改造緣何補償待遇不同?】
甲是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居民,其位於海陵區海陵南路的房屋因泰海徵決〔2016〕5號《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關於車輛廠周邊地塊棚户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被納入車輛廠周邊地塊棚户區改造項目工程的徵收範圍。
棚户區改造本是中央為了改善居民生活條件而實施的項目,甲在知道動遷消息後便同家裏人商量一定要積極配合動遷。
然而,具體負責該户動遷的人員未按照補償方案確定甲家的補償。
而周邊鄰居們的補償結果也是各有千秋,似乎存在“同房不同補”的情形。
困惑的甲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楊念平和黃豔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辦案經過:一波三折的信息公開申請】
鑑於同處於一個棚户區改造項目的被徵收人受到不同的補償安置待遇,兩位承辦律師決定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公開8户不同尋常的被徵收人的補償安置結果。
2016年8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覆告知書》,告知甲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證明甲所需的上述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並作出合理説明。
黃律師根據該告知書的要求,擬好補正説明後由甲提交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然而,這份信息公開申請此後就沒有下文了。
2016年9月,黃律師指導甲向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複議。
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責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5日內履行答覆職責。
2017年3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了8份信息公開答覆,以甲不是申請公開的8處房屋的被徵收人為由不予公開。
不服該處置結果的甲再次委託黃律師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起行政複議。
後,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第二輪正義之判——撤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作的答覆,並責令其重新作出答覆。
2017年5月,甲收到了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新制作的答覆書,被告知申請事項涉及第三方權益,因第三人不同意公開,遂不予公開。
2017年6月,黃律師再次指導甲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複議,援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六條、住建部《關於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房【2012】84號)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主張甲申請的信息公開屬於政府應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屬於法定公開範圍,故不適用保密條款,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作答覆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重做。
2017年8月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了第三輪複議決定,完全採納複議申請意見,決定撤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不公開答覆,並要求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後7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
至此,區住建局依法再無拒絕公開的正當理由,歷經3輪申請、複議,甲的徵收維權之路終於收穫了第一役的勝利。
根據《條例》第37條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户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住建部的《實施意見》更是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內容,公佈下列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 (一)房屋徵收補償法規政策;
(二)房屋徵收決定;
(三)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徵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
(五)徵收範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
(六)被徵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
(七)被徵收房屋分户補償情況。
據此,被徵收人想要知道自己的街坊、鄰居究竟獲得了多少徵收補償,是完全合理、正當的要求。
且上述信息均屬於政府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而非必須被徵收人提出申請才能被動公開。
而一起案件的信息公開階段工作竟如此艱難,足可見在該領域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以及被徵收人在走上維權之路時所應做好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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