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土説法:房屋徵收補償不是一刀切,應當尊重並徵求公眾意見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國務院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並於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佈施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文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進行釋義。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釋義】 本條是關於市、縣級人民政府公佈徵求意見情況的規定以及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特別規定。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徵求意見情況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對公眾意見和修改情況進行公佈
從兩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對徵收程序的意見主要集中在政府應當就徵收補償方案廣泛徵求公眾意見,明確多數被徵收人不同意徵收補償方案時的爭議解決機制等方面。
本條內容經多次修改,現有條款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公眾參與程序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目的是規範政府徵收活動,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結束後,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進行彙總,根據公眾意見反饋情況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並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佈。
二、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要舉行聽證會
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屬於公共利益的範圍。舊城區改建,既涉及城市建設與發展,又涉及舊城區居民的切身利益;既體現公權力的行使,又涉及私權利的保護。
將舊城區改建作為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種情形,同時從徵收程序上予以特別限制,有利於實現公益與私益、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平衡。
考慮到舊城區改建是城市有機更新的方式,是城市建設和發展的主要路徑之一,各地均面臨大量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情況,同時,舊城區改建也存在涉及面廣、人數多、徵收補償情況複雜的特點,有必要從徵收程序上作出特別限制。
另外,舊城區改建兼容城市發展和居民利益保護的雙重需要,產生的矛盾和爭議主要集中在補償方面。因此本條第二款對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程序作出了特別規定。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進一步聽取意見,這裏的“多數”應當理解為半數以上。舊城區改造既涉及被徵收人的個人利益,又涉及城市發展的公共利益,參加聽證會的代表應當包括被徵收人代表和社會各界公眾代表。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就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等羣眾關心的問題進行説明。根據聽證情況,市、縣及人民政府應當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對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充分吸收採納。
在現實徵地拆遷中,往往一些地方的徵收方沒有或者不積極組織被徵收人進行聽證,傾聽公眾意見,這不利於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此時,在徵收方不積極作為的情況下,我們被徵收人就需要積極行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遭遇徵地拆遷補償不合理,應拒絕簽字,並積極聯繫拆遷律師介入,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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