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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徵收拆遷不僅要合法,還需合理!

對於農民來説,集體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是畢生財產,一遇拆遷,頃刻間所有的財產都將化為烏有。

律師提醒:徵收拆遷不僅要合法,還需合理!

當然,徵收拆遷,是有補償的。

然而在現實中,對於農民集體土地及其房屋的拆遷補償卻是一言難盡。

比如拆遷方會以各種方式打壓,用各種理由制定非常低的補償標準,強迫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於這些情況,大部分被拆遷農民也只能打掉牙往肚裏吞。

因為大部分農民只知曉拆遷是政府的政策,一切都得聽政府的。

很明顯,在這樣的前提下,拆遷補償不會太高。

想要維權,對於不懂法律的農民來説,根本無從着手。

所以才有了因拆遷引發的種種暴力事件。

按照農民的樸素邏輯:任何人、任何機構,其做出的任何決定和實施行為,最起碼應該是合理的,然後再説合法的事情。

集體土地上的徵收拆遷,事關一個地區農民的所有財產權益,更應該兼顧拆遷補償的合理性。

當然,拆遷補償及其方案合理了,自然不會太過於偏離合法化。

農民在還企及不到拆遷合法的高度上的時候,可以去衡量和要求複議審查拆遷的合理性。

在拆遷的實踐中,因為暴力事件頻發,很多被拆遷農民完全忽視了合理的問題,只着眼在拆遷方手段和制定方案的不合法上。

但是,要找出拆遷方的違法證據卻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很多被拆遷農民總吃虧。

其實,相比較起違法徵收,農民更應該重視拆遷的合理性,進而上升到合法的高度。

順次維權,能取到提高補償的理想效果。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如是説。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由於至今未出台全國範圍內統一適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各省市制定出台具體法律規定。

故被徵地農民到底能得到多少補償安置才能保證合理公平,也主要看涉案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所制定的標準。

而這除了法律文件的框架性指導外,更要着重審查有關拆遷行為的合理性,才能從根本上和系統的保障被拆遷農民的拆遷補償利益。

那如何審查有關集體土地上拆遷行為的合理呢?下面由在明律師根據多年拆遷代理經驗來為您細細講述。

合理性審查是對合法性審查原則的補充。

指行政複議機關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內容是否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具體説來,就是被拆遷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要對拆遷方的一系列拆遷行為作出一個客觀、中立、公平公正的審查,以保證被拆遷人利益和拆遷工作的合理性。

落實到具體的拆遷中,要從下面三個角度來審查拆遷的合理性。

一、審查拆遷行為及補償是否正當。

這是指拆遷方實施的一切有關拆遷工作的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

主觀的正當動機是指考察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判斷何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徵地拆遷人可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所列具的具體情況和綜合地方的拆遷政策。

若涉案項目為了商品房開發,即不能組織拆遷房屋的。

在實際的拆遷中,很多被拆遷農民吃虧就在這“公共利益”上。

拆遷方以“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佔被拆遷人合法財產在拆遷中常有發生。

被拆遷農民衡量是否合理,首先得確定“公共利益”之關係。

二、審查拆遷行為的平衡性。

這是説拆遷方在作出某個行政行為的時候,比如發佈拆遷公告,制定拆遷協議等,必須要注意自身的權利與義務、被拆遷人的損失與利益以及拆遷方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平衡。

也就是説,要審查拆遷手段是否涉嫌暴力或者行為手段所得結果利益小於被拆遷人的人身或者物質損害,要審查拆遷補償費是否過低或者補償方式的是否合適等等。

拆遷方的每一個行政行為都應該要衡量其平衡性。

三、要審查拆遷行為的情理性。

“法不外乎人情”説的就是要審查行政行為的情理性。

放在拆遷中,就是指拆遷方要作出一個行為的時候,首先要考慮此行為符是否合客觀規律,是否在被拆遷人能承擔的範圍之內,不能要求被拆遷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違背情理的義務。

現實中的強拆、偷拆、停水停電等都違背了情理性,被拆遷人都可納入合理性的審查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