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竟然反悔?
吳先生與吳女士夫妻自家居住的25年房齡的土坯平房終於拆遷了,夫妻二人選擇回遷安置來改善生活條件,遂與當地拆遷部門簽署了《動遷房屋回遷安置協議書》,並且積極騰房,盼望着早日得到安置。
但誰承想,協議剛簽訂完兩個月,當地拆遷部門卻突然反悔,一紙文書公告在牆,直接認定夫妻二人因不常住於此,故不符合簽訂回遷安置協議書的條件,此前所簽訂的《安置協議書》作廢!夫妻二人多次找相關部門要求要求給予回遷安置房屋未果,且政府也拒不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夫妻二人不居住於此。
此時房屋已拆,安置協議又被宣佈作廢,夫妻二人豈不是被政府擺了一道,到最後竹籃打水一場空,無家可歸了嗎?憤怒的夫妻二人便委託律師幫助維權。
夫妻二人一紙訴狀將政府告上法庭,政府堅決認為夫妻二人不符合被安置補償的條件,並且還提出夫妻二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應被剝奪勝訴的權利。經過審理,最終法院認定:此案未超出起訴期限,政府也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夫妻二人是非經常居住人,且雙方已經簽訂了《安置協議書》,認定協議作廢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安置房屋的職責。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解讀:
我國對於房屋徵收拆遷有着嚴格的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本案中,夫妻二人的房屋被依法徵收,政府便應當給予相應的安置補償。在徵收拆遷這種大事中,亦或是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都需要遵循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在簽訂合同前要進行充分考慮,已簽訂的合同便要維護合同的穩定性,隨意出爾反爾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的。
而對於本案中另一個關鍵的問題——時效問題,夫妻二人在起訴前便提出要求政府履行安置房屋的法定職責,但政府卻拒絕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徵收拆遷類案件中,拖延時間較久的案件並非全部都會超出訴訟時效,但是我們也不能心存僥倖心理,認為時間可以一直拖延,在開展維權行動後就應當步步為營,使用環環相扣的方式步步緊跟,否則稍有不慎便會滿盤皆輸,一旦超過時效,便會被剝奪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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