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裏規定“外嫁女”不能參與徵地補償分配,法律認可嗎
陳女士和小王是一對母女,家住湖南“幸福村”,都是土生土長的村裏人。然而村裏分配徵地補償款時,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組長卻説,陳女士和小王沒有資格參與補償款分配。這是咋回事?
村裏規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能分徵地補償款,合理嗎?
陳女士和小王都出生在幸福村,户口從出生起就沒有遷出過村。按理説,分配徵地補償款時,母女兩個不應該沒有分配資格。
可是村民小組長説,村裏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列明瞭兩條關於“外嫁女”的特殊規定:“外嫁女”本人不得參加組上任何分配;“外嫁女”生育的子女户口落户在本組,只享受國家政策的相關待遇,不參與組上任何分配。
陳女士的丈夫,也就是小王的父親王先生是外村人,是和陳女士結婚後才搬到村裏的,“出嫁從夫”,所以陳女士屬於“外嫁女”,小王屬於“外嫁女”生育的子女。因此,母女二人都不能參與徵地補償款分配。
不知道有沒有其他朋友見到過這樣的村規民約,又是否認可這樣的村規民約呢?這樣的分配方案真的合理合法嗎?
一路告到省高院,法院作出判決:足額支付補償款!
陳女士覺得自己和女兒的户口都在村裏,是地地道道的村民,村裏沒道理不給自己和女兒分補償款。和村裏協商無果後,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希望能在法律的幫助下保護自己和女兒的合法權益。
一、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陳女士的户口雖然一直在幸福村,可是她本人卻在城裏打工,而且用人單位還幫她買了社會保險,所以認定陳女士“不具備劉家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身份”,不享有參與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權利,最終駁回了陳女士的訴訟/上訴請求。
陳女士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在審理過程中給出了不同的意見。
省高院認為,雖然陳女士在外打工,也有用人單位購買的社會保險,但是她的基本生活保障仍須依附於該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本身就是為了對失地農民進行安置和補償,陳女士和她的女兒小王都是因為徵地,永遠喪失了被徵收土地的承包權,所以陳女士和小王應當享有其户口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徵收的補償。
另則,省高院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規民約不能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權利的內容。因此,案涉村組制定分配方案時,作出“外嫁女以結婚證為準,一律不參加組上任何分配;外嫁女生育的子女户口落在本組,一律不參加組上任何分配”這樣的規定,侵犯了陳某和小王等“外嫁女”及“外嫁女子女”的合法權利。
最終省高院作出判決,撤銷一二審法院的涉案判決,要求案涉村組向陳女士和小王足額支付徵地補償款。
即明拆遷律師希望大家通過這個案例能夠明白,並不是嫁給了“村外人”,或者到村外打工,就意味着你拿不到村裏的徵地拆遷補償了。參與所在村組的徵地補償款分配,是“外嫁女”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
對“外嫁女”來説,在村組以“外嫁“為由剝奪你參與補償分配的權利時,有效證明自己的成員身份資格非常重要。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員,咱們當然有權利參與村組利益的分配。
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外嫁女”參與徵地補償分配的困惑,歡迎在下方留言,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指導和幫助。
-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如何追責,土地轉讓要辦理那些手續
一、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如何追責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怎樣追責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
-
拆遷二層樓多少錢一平?
一、拆遷二層樓多少錢一平?1、拆遷二層樓每平方米可能會補償幾千元,也存在每平米補償幾萬元的情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
-
調解拆遷家庭糾紛怎麼解決?
一、調解拆遷家庭糾紛怎麼解決1、拆遷家庭糾紛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在家庭內部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拆遷協議中的約定或其他書面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家庭...
-
如果宅基地轉讓需要什麼條件
一、如果宅基地轉讓需要什麼條件其實,農村宅基地在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基礎上,是可以進行流轉的,具體條件有以下4個大的方面:1、是農村集體中的一員,擁有農村户口。宅基地是農户申請農村集體的土地用來建設住宅的,因而只有農村集體的成員能夠申請宅基地。這也是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