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司違法拆遷是否可以定罪
近年來發生了多起因違法拆遷致人傷亡事件,這其中常常有着拆遷公司的身影。在現實生活中,拆遷時,房屋徵收部門有時並未直接出面,而是委託了拆遷公司具體執行拆遷工作。俗話説,“閻王好過,小鬼難纏”。由於拆遷公司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這就導致了在具體的拆遷中,出現了很多不文明的拆遷方式。違法強拆、斷水斷電時有發生,被徵收人深受其害。那麼,拆遷公司違法拆遷,法律能不能定他們的罪?
下面由愛土拆遷律師團就帶大傢俱體看看,法律是怎麼説的。
一、拆遷公司有沒有資格來拆被徵收人的房屋?
拆遷公司,聽其名字只是普通公司,怎麼能代替房屋徵收部門去實施具體的行政行為呢?這到底合不合法?相信這是很多被徵收人的疑問。
其實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的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可以判斷出,拆遷公司正是上述法條中提到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而且必須是獲得了房屋徵收部門正式委託之後才能參與和實施具體拆遷工作。拆遷公司要在受委託權限範圍內開展工作,不能越權進行。
因此,拆遷公司的工作人員找到被徵收人,要求籤訂拆遷補償協議時,咱們被徵收人有權要求對方公開委託內容,查看委託事項以及委託範圍,確認拆遷公司具體都有哪些“權限”。這就能避免拆遷公司越權行事,作出不合法的行為。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怎麼識別拆遷公司的人員身份。在這裏愛土拆遷律師教大家一個方法,在拆遷公司人員上門談判、要求籤訂補償協議時,咱們被徵收人可以要求查閲拆遷公司工作人員的授權委託書、工作證、拆遷人員的資格上崗證。
以這樣的方式來確保,他們的身份合法、行為合法、權限合法,也能讓他們在拆遷時有所收斂和依法行事。
二、拆遷公司違法拆遷,法律管不管?
即便拆遷公司及工作人員擁有了合法的拆遷資質,也不意味着他們實施具體拆遷行為時就可以胡來、為所欲為。他們的工作仍然必須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法律規定依法進行。
在拆遷實踐當中,存在拆遷公司要求被徵收人先搬遷再給補償的行為,這是違法的。房屋徵收非常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先補償後搬遷。拆遷公司在未協商補償、未補償的情況下就要求被徵收人搬遷騰房或者強制拆除,那麼是違反徵收流程的,屬於典型的違法徵收行為。
另外,拆遷公司暴力逼遷也是違法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從以上這些法條,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拆遷公司的拆遷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也對違法拆遷的具體行為作出了描述和界定,咱們被徵收人在拆遷時可以詳細參考,避免吃虧上當。
三、違法拆遷會觸犯哪些罪?
不論是個人還是單位組織,都必須依法辦事,如果違法,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拆遷公司也不例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具體來説,拆遷公司如果暴力拆遷,可能會犯這些罪:
1、非法入侵罪
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未經允許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或經要求退出無故拒不退出的行為。現實當中,一些拆遷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直接闖進房屋強制拆遷,這其實就可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2、故意傷害罪
《刑法》規定,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拆遷時,如果因為強制拆除房屋,而造成被徵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傷害,這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毀壞財務罪
《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拆遷公司在違法強制拆除房屋時,如果造成了被徵收人合法財產損毀的,數額較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可追究其毀壞財物罪。
在法治社會的今天,依法拆遷、陽光拆遷是徵收方、拆遷公司的責任和義務,依法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是被徵收人應有的權利。整個拆遷流程都必須依法進行。在面臨違法拆遷行為時,您應當積極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法律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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