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超過一定年限,就不用拆了?
一位當事人的房屋因為無證被當地拆違,徵收方拿出航拍圖説其2010年新建的房屋違法,要執行拆除。當事人諮詢即明拆遷律師:“法律上不是説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就不再行政處罰了嗎。我這房子建起來後一直沒人來處罰過,這都過了9年了,是不是可以算作是合法建築了?為什麼還來拆違?”
一、違建超過一定年限,就不用拆了?
你可能想多了,沒有處罰並不意味着就自動合法了。這是兩碼事。
有當事人在遭遇拆違時,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會自己去查法律,他們就查到了這一條。即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於是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只要違章建築超過兩年就不應當進行處罰了,在拆遷過程中就可以和合法建築一樣,可以獲得補償。
即明拆遷律師提醒大家:這種説法是不對的,該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一般指的是罰款,而違章建築是要走拆除程序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而咱們自己建的違章建築是一直存在的,這是一個持續狀態。所以,執法部門是一直有權對違建建築進行處罰的,這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並不衝突。因此,違章建築兩年不處罰就合法了,這種説法是站不住腳的!大家千萬不要錯解法條的真實意思,不要誤解。
國家對待違建的態度是零容忍,發現一起拆除一起
無論違章建築搭建多久都不能成為合法建築,因此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違章建築的檢查人員發現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當立即勒令停工。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佩戴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件,拆除人員應當攜帶拆除文件。
直轄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施工檢查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進行調查,確定為違建後應立即拆除。尚未構成被拆除標準的,違建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建築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補辦申請執照。未遵守有關規定或者未在期限內辦理許可證申請手續的,由直轄市、縣(市)建設主管機關進行拆除。
二、什麼樣的建築屬於違章建築,您知道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建築物都屬於違建,大家可以對照檢查自己的建築是否違法。
(1)未經申請或者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而建造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造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物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建造為永久建築物。
以上這四類建築物都屬於違建,一旦被發現是會被責令停止建設,並執行拆除。當然拆違也有其法定流程,不是説拆就拆的,咱們也可以通過陳述、申辯、複議和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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