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的,被徵收人應該怎麼做?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被徵收人應該怎麼做?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九條到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的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向相關部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2)提交書面的國家賠償申請書
想要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提交一份書寫的國家賠償申請書,如果申請人不會寫的,可以委託別人代寫,也可以口述由行政機關記錄。申請書中需要寫清楚的內容有: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具體要求的內容、事實根據和理由,以及申請的年、月、日。
(3)等待行政機關作出賠償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決定對被徵收人予以賠償的,則會在十日後將賠償決定書送達被徵收人;如果決定不予賠償法,則要書面通知被徵收人並説明理由。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被徵收人認為不服的,可以在該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後的三個月內繼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行政機關逾期不予作出決定的,也可以在規定的決定期限屆滿後繼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徵收人對賠償決定的項目、金額、方式不同意的,也可以在三個月向法院起訴。
二、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區別是什麼?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着任何對國家的非難。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
在徵收中只有國家機關征收土地或者是房屋等時才會出現國家賠償,即徵收的目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國家利益,為了修建水利基礎設施、交通運輸設施等,如果是出於營利目的進行的商業性徵收的,就應當由組織徵收的企按照賠償標準進行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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