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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而且應該是原債權人通知債務人,而不是債權受讓人通知。債權轉讓通知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悉債權已經發生轉移,從而產生對抗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