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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質權人按什麼行使質權

《民法典》規定質權人按什麼行使質權
律師解析:質權人按照合同行使質權,當債務人沒有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質權人可以與質押人協商對質押財產進行變賣或拍賣,質權人對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權一般指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